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4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條之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边@里的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怎么理解?
比如于2021年3月5日通過電子郵件發送招標文件,并于3月5日收到郵件回執,3月19日某一潛在供應商制作文件時發現其收到的電子版招標文件有損壞打不開,質疑并要求重新招標,那么此時質疑的計算日期應該是2021年3月5日還是3月19日?
國庫司答: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規定,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如供應商在3月5日以電子郵件方式獲取招標文件,質疑期限從3月5日起算。
問題:根據財政部94號令第十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币粋€公開招標項目,通過本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平臺進行采購。采購公告發布日期為2021年7月8日,公告中明確約定獲取招標文件時間為:2021年7月9日至7月16日,開標日期為7月29日。A公司于7月15日報名,7月27日通過電子交易平臺下載采購文件。請問A公司對于采購文件的有效質疑期的計算是從哪天開始?是7月15日、7月16日、還是7月27日。
國庫司答:供應商應當在采購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獲取采購文件。供應商于7月15日報名時即應當獲取到采購文件,并于7月15日起計算對該采購文件的質疑期限。
關于質疑供應商的質疑投訴資格問題?
問題:現在一個采購項目A供應商在前期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采購人答復質疑不成立,開標當天網上報名發現這家供應商報名了,開標環節未參與,評審結束后A供應商對中標供應商提出質疑,A供應商質疑符合94號令11條的要求嗎?代理機構應該受理質疑么?
國庫司答: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參與所質疑項目的采購活動。如A供應商未參與該項目投標,不具備對采購結果進行質疑投訴的資格。
質疑答復是否可因調查需要而延長答復期限?
問題:代理質疑回復時回復質疑事項正在調查中,待調查結束后再對質疑事項進行回復,此做法是否違反《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五條質疑答復應包括的內容規定?
國庫司答:代理機構質疑答復義務僅限于其掌握的現有材料,代理機構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
更正公告可否重新質疑?
問題: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若項目發布更正公告并更正了實質內容,原質疑時間已經結束,那么請問:1、質疑時間是否能按更正公告重新開始算?2、或者是只能質疑更正后的內容?
國庫司答:供應商如果認為更正后的內容損害自己的權益,應當在更正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問題:我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報名了某個地區的公開招標政采項目,并對該項目招標文件中1,2,3問題提出疑問,遞交了質疑。招標代理公司回復后并發布了更正公告,更公告內容包括了招標文件內容問題4,比如苛刻的付款方式等投標人不能接受的條款,但我單位并未就問題4提出質疑。根據94號令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請問我單位是否可以就不能接受的條款4再次提出質疑呢?盼回復,望對我單位工作予以指導和幫助。謝謝!